福州花燈有著悠久的歷史。早在唐代,福州就成為全國盛行花燈活動的十大城市之一。每當元宵之際,民間制燈、買燈、賞燈、送燈尤為活躍。南宋時,在杭州舉行的全國燈賽中,福州、蘇州花燈被評為上品,蜚聲海內。周密在《武林舊事》一書中記載,福州進貢京城的花燈,“純用白玉、晃耀奪目,如清冰玉壺,爽徹心目”。據分析,當時制燈用的“白玉”,實際上是由壽山石切薄后磨制而成。
北宋元豐年間(1078~1085年),劉瑾當福州太守,為了觀賞花燈,下令挨家挨戶捐燈十盞。郎官巷詩人陳烈,憤然在鼓樓掛上一盞詩燈:“富家一盞燈,太倉一粒粟;貧家一盞燈,父子相對哭。風流太守知不知?猶恨笙歌無妙曲。”從此,官府不再強令百姓捐燈。歷代燈會時間也有變化:唐宋多為正月十四至十八日;元代朝廷不提倡大規模燈會;明代為十三至二十二日;清代為十三至十七日。民國后則無定規。
從春節至元宵前夕,福州民間有送燈習俗。對出嫁之女,娘家例必送燈,“燈”與“丁”諧音,取添丁之意。第一年送“觀音送子”燈,第二年如未生育,則送“天賜麟兒”燈、“孩子坐盆”燈,第三、四年如再未生養,便送“桔”燈,寓為“焦急”之意。生育后可送“狀元騎馬”燈、“天賜麒麟”燈等,直送到外甥16周歲為止。民間有首童謠:“正月元宵燈,外婆愛外甥(外孫),送來紅紅桔子燈,吉利又添丁。”反映了外婆愛外孫的社會風尚。楊慶琛榕城之夕《竹枝詞》云:“天賜麟兒繪彩繒,新娘房子霞光增,宵深欲把金釵卸,又報娘家來送燈。”此詩描繪當時送燈的盛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