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發布關于就《中醫藥保健服務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為促進和規范中醫藥保健服務的發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對重點問題反復深入研究,起草完成了《中醫保健服務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在已向公眾開放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渠道和方式反饋意見:
1.郵箱:[email protected]
2、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工體西路1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中西醫結合與民族醫學科,郵編:100027,請注明信封上寫著《中醫保健服務標準征求意見稿》。
3、傳真:010-59957694
反饋截止日期為2018年7月15日。
附件一:
中醫保健服務規范(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中醫藥保健服務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中醫保健服務,是指在治未病的理念指導下,運用中醫技術和方法進行的保養身心、預防疾病、增強體質、增進健康的活動。中醫理論服務,包括非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
第三條本規范僅適用于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保健服務。
醫療機構開展中醫保健服務,按照《中醫醫院“治未病”科室建設與管理指南》等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規范所稱中醫保健機構是指社會非醫療中醫保健機構。
第二章 服務內容和要求
第五條 中醫保健服務主要包括中醫健康狀況識別與評估、中醫健康咨詢與指導、中醫健康干預與調理、中醫健康教育等。
(一)中醫健康狀況識別與評估,是指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中醫健康檢查項目對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進行識別與評估。
中醫健康狀況鑒定與評估服務應當由具有中醫執業資格的人員實施,或者在具有中醫執業資格的人員指導下進行。
(二)中醫健康咨詢指導,是指為服務對象提供健康咨詢服務,制定個性化保健方案,指導服務對象進行健康干預等。
(三)中醫健康干預調理,是指根據客戶的調理方案,為客戶提供獨具中醫特色的健康干預和調理服務。推拿、刮痧、拔罐、艾灸、硨磲術、熏蒸等中醫手法及其他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的保健手法,可對服務對象進行健康干預和調理。
(4)中醫健康教育包括向服務對象介紹中醫保健的基本概念和常用方法,宣傳中醫保健知識和常見病保健知識,開展中醫功法示范指導等。如太極和八段錦。
第六條 中醫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從事醫療活動;
(二)使用針灸、疤痕灸、泡灸、牽引、牽拉法、中醫微創技術、中醫洗腸等外傷性、侵入性、危險性技術的;
(三)開具藥品處方;
(4) 促進治療效果;
(五)內服不符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目錄》、《保健食品可使用目錄》規定的中藥飲片或《禁用中藥材目錄》規定的中藥飲片; 《保健食品禁用清單》;
(六)開展醫療氣功活動;
(七)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
(八)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健康咨詢等名義,或者以中醫藥理論和術語為幌子,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中醫保健機構應當針對不同的服務對象制定服務方案和流程,建立項目技術目錄,加強服務質量管理。中醫保健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服務計劃、程序和相關技術規范提供服務。
第八條 中醫保健機構應當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服務檔案,對中醫健康干預效果進行跟蹤評價,逐步完善服務方案,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能力。
第九條 中醫藥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級各類人員的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制定各類應急預案,對設備和產品實行可追溯管理。
第十條 中醫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中醫保健服務統計信息,并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十一條 鼓勵中醫保健機構圍繞服務對象的健康需求,提供集中醫健康監測、會診評估、健康調理、跟蹤管理于一體的高水平、個性化、便捷化的中醫保健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中醫師在完成所在醫療機構任務的前提下,到中醫保健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服務。醫療機構不得因中醫醫師在中醫保健機構提供的健康咨詢、調理等服務影響其職稱晉升和其他待遇。
中醫保健機構的宣傳材料涉及中醫師所在醫療機構相關信息的,應當事先征得中醫師所在醫療機構的同意。
第三章服務人員
第十三條 中醫保健服務人員應當具有與中醫保健相關的專業背景,或者取得保健師等中醫保健專業資格,或者接受過比較系統的中醫保健專業培訓,遵守衛生與中醫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
患有傳染病、精神疾病等不適宜從事中醫保健服務的人員,不得提供中醫保健服務。
第十四條 中醫保健服務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知識和技能:
(一)掌握中醫基礎理論,能夠運用中醫基礎理論指導中醫保健服務的開展。
(二)掌握中醫藥保健技術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操作規范、操作規程、禁忌癥、技術風險防控方法和措施;
(三)掌握與中醫保健服務相關的衛生消毒知識和方法;
(四)掌握健康、中醫藥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服務理念和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發布中醫藥保健服務人員基本知識和技能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 鼓勵中醫保健機構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制度,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培養業務素質,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保障服務安全。
鼓勵與有條件的高校、職業技術學校、醫療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等合作,開展系統的人才培養。
第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教育機構開設中醫保健相關專業,培養中醫保健專業人才。
第四章 服務場所
第十八條 中醫保健服務場所應當保持室內清潔、通風,并遵守環境保護、消防等有關規定。
服務環境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室內空氣質量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中醫保健服務場所的面積應當滿足服務項目、設備和功能的需要,并按照功能和用途合理劃分區域。咨詢指導和運營服務區應當獨立設置,運營服務區應當能夠有效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
第二十條 中醫保健服務場所應當配備與所提供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和設施,可以包括中醫健康狀況鑒定與評價設備、中醫健康干預設備和器具、健康管理設備等。
第二十一條 開展中醫保健經營服務,應當配備與服務項目需要相適應的消毒設備、設施,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消毒供應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中醫保健服務用品、器具按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中醫保健服務以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為重點,突出中醫保健知識的宣傳和展示。
第二十三條 《營業執照》等業務證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中醫保健服務人員相關資格證書、監管部門投訴電話應當置于服務場所顯著位置.
第五章服務創新
第二十四條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化的中醫保健機構,鼓勵集團化發展或連鎖經營。
第二十五條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加強中醫醫療服務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中醫醫療服務信息化管理。鼓勵應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中醫養生服務空間和內容,探索線上線下一體化中醫養生服務模式。
中醫保健機構應當加強對服務對象相關健康信息的管理,嚴格執行公民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服務對象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條 鼓勵研發中醫健康服務設備和產品,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發智能化中醫健康服務產品。
第二十七條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充分發揮技術、人才等資源優勢,為中醫醫療機構規范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八條 鼓勵中醫養生服務與文化、旅游、體育、養老、休閑等產業融合協調發展。
第二十九條 鼓勵發展中醫養生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探索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險相結合的中醫健康保險模式。
第六章行業自律
第三十條 鼓勵中醫保健行業社會組織在中醫保健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服務內容、培訓指導、聲譽維護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建立誠信經營和不良行為制度中醫保健機構及其人員備案。
第三十一條 支持中醫保健行業社會組織研究制定中醫保健服務技術規范和標準,促進中醫保健服務標準化建設。
第三十二條 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中醫養生行業的服務功能,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暢通政策信息渠道,及時反映行業意見、建議和訴求。
第三十三條 中醫藥保健服務監管以負面清單管理為主,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監督作用,推進第三方認證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中醫藥保健服務監管體系。機構自治、行業自律、行政監督、社會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附有適合中醫保健機構使用的常用中醫保健技術目錄。
第三十五條本規范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范自2018年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醫保健服務規范(試行)》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中醫藥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發展中醫藥保健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化的中醫藥保健服務機構。中醫藥保健服務規范和標準由國家制定。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 為促進和規范中醫藥保健服務的發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起草了《中醫藥保健服務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2.起草過程
一是《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 2016-2030)、《中醫藥健康事業發展規劃(2015-2020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促進中醫藥健康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醫療機構中醫師從事健康咨詢調理服務暫行規定》等文件。系統整理分析,確定了《規范》的重點內容和研究的重點。二是梳理了2007年實施中醫養生工程以來的一系列中醫養生服務技術指南和規范,為起草文件準備了豐富的專業資料。三是深入開展實地調研,聽取各級衛生計生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衛生監督機構、政策研究專家、法律專家、醫療機構、中醫藥等部門人員的意見。醫療保健行業組織、中醫醫療保健機構就重點和關鍵問題。意見和建議。四是廣泛征求省中醫藥管理廳廳局的意見和建議,會同中國中醫藥學會等相關行業組織,就一些重點、重點問題聽取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的意見。五是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規范》的定位、內涵等問題進行充分討論醫藥養生保健報,取得明確的指導意見。在充分采納有關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規范》。大會就《規范》的定位、內涵等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取得明確的指導意見。在充分采納有關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規范》。大會就《規范》的定位、內涵等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取得明確的指導意見。在充分采納有關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規范》。
3.總體思路
(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服務健康中國戰略,規范中醫醫療保健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健康權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
(二)明確《規范》的定位。在對象上,定位于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保健服務。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保健服務按照《中醫醫院“治療”科室建設與管理指南》等規定執行;在內容上,“服務”定位于“中醫保健服務業”,“服務”的管理規范涉及提供服務的場所、人員和技術手段。
(三)落實“放管服”要求,妥善處理監管與促進的關系。既有規范化、專業化的要求,又充分體現了“鼓勵、支持、推動”。規范化、專業化的要求,是為了防控風險,保障健康服務安全,更好地促進中醫健康養生服務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中醫保健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現狀,注重合理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遵循中醫發展規律,充分體現中醫特色。
四、主要內容
《規范》分為總則、服務內容與要求、服務人員、服務場所、服務創新、行業自律、附則等七章。
(1)總則:主要包括本規范的依據和適用范圍。
(二)服務內容和要求:一方面,在總結各地中醫養生服務內容和技術方法的基礎上,明確了中醫養生機構可以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具體要求;《關于開展中醫藥違法行醫專項行動監管工作的批復》明確了中醫藥保健服務項目負面清單。同時,強調中醫保健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服務質量管理。
(三)服務人員:從人員基本素質和專業技能入手,提出中醫保健服務人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要求,鼓勵到高校進行專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四)服務場所:從中醫養生服務經營場所出發,提出服務環境、服務區域劃分、設施設備、文化建設等基本要求。
(五)服務創新:一方面,鼓勵中醫養生機構規范化、規模化發展,豐富服務內涵,創新服務模式,促進產業升級;為醫療衛生機構規范化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六)行業自律:一方面,支持成立中醫養生服務行業組織,強調充分發揮行業社會組織的自律和服務功能;另一方面,推動負面清單管理成為中醫藥健康服務市場管理的主要方式。
(七)補充條款:主要包括對《規范》的解釋權、實施時間等。
五、重點問題說明
(一)關于《規范》的定位。目前,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保健服務相對安全、規范,而社會非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保健服務存在諸多問題。《中醫藥法》第四十四條提出,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中醫保健服務規范和標準,以問題為導向,主要針對所提供的中醫保健服務。非醫療機構。“服務”的定位是指“中醫養生服務業”,“服務”的管理規范涉及提供服務的場所、人員和技術手段。
(二)與《關于促進中醫藥保健服務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關系。2016年1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關于促進中醫藥健康養生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圍繞提供中醫藥健康服務要素提出了發展目標和具體戰略措施。護理服務。鼓勵、支持、促進和規范中醫保健服務業。《標準》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圍繞“服務”,結合積累的相關工作經驗,對以往已經明確或達成共識的要求進行梳理,注重中醫養生服務要素。明確定義和詳細說明。《指導意見》注重宏觀指導,《標準》注重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監督性。
(三)關于中醫保健服務人員的資質。在《標準》起草調研過程中,衛生計生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同志、行業專家和中醫藥保健機構代表大多反映,中醫藥保健服務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議在《標準》中明確規定中醫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要求。由于目前上級法律沒有行政許可依據,《標準》從人員的基本素質和業務技能入手,
(四)關于醫療活動和醫療保健服務的定義。由于一些中醫技術的雙重屬性,醫療與保健有時并沒有明確的界定。考慮到《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中醫藥監管有關問題的批復》明確提出了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服務項目負面清單。文件實施后,受到各地的普遍歡迎和普遍認可。因此,我們以此文件為依據,對醫療活動和醫療保健服務進行界定和監督執法,并強調機構自治和行業自律的要求。
(五)關于中醫健康狀況鑒定和評價服務的問題醫藥養生保健報,應當由中醫醫師或在中醫醫師指導下進行。體質鑒定等中醫健康狀況鑒定與評估服務作為中醫體檢項目,是專業性很強的項目,需要全面、系統地掌握中醫理論、知識和技能才能開展。從消費者安全的角度出發,我們建議此類服務應由中醫師進行,或在有資質的中醫師指導下進行。
(六)關于促進中醫藥保健服務業發展。近年來,中醫養生服務業發展迅速,對促進就業、拉動消費具有重要意義。《標準》要貫徹新的發展理念,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釋放中醫養生服務潛力,引導中醫養生服務。市場發展良好。為此,我們在《標準》中單獨列出了服務創新發展的相關內容,充分體現了國家對中醫藥健康服務的“鼓勵、支持、促進”。
(七)中醫藥保健技術規范問題。在《標準》起草過程中,專家一致認為,中醫保健技術規范應作為中醫保健服務技術標準單獨制定發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以安全、無創、無創為基本標準,委托相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篩選適合中醫保健機構使用的5類23項常用中醫保健技術. 同時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