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雇傭合同對此沒有限制,且雇員不成為雇主的成員。
2、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
3、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
4、性質不同。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對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的事項都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