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能簽訂股權轉讓合同。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當然有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jù)書面或口頭協(xié)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
【法律依據(jù)】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