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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以上人員不能作為錄音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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