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結婚的夫妻生出的孩子有很大幾率患有以下疾病,分別是:1、白化病;2、先天性聾啞;3、小頭畸形;4、半乳糖血癥;5、苯丙酮尿癥;6、腦積水;7、脊柱裂;8、無腦兒;9、精神分裂癥;10、先天性心臟病等基因或隱性遺傳病。在我國近親結婚是被明令禁止的,近親結婚的婚姻關系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