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遺囑執行信托,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托業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等;
第二種:遺產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遺產管理為目的而進行的信托業務。遺產管理信托的內容與遺囑執行信托的內容雖有交叉,但側重在管理遺產方面。
【法律依據】
根據《信托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托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