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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玉之罪:百姓本沒有罪,因身藏璧玉而獲罪。原指財寶能致禍。后亦比喻有才能、有理想而受害。
出自:《春秋左傳桓公十年》。
原文如下:初,虞叔有玉,虞公求旃。弗獻。既而悔之,曰:周諺有之:匹夫無罪,懷璧其罪。吾焉用此,其以賈害也。乃獻之。又求其寶劍。叔曰:是無厭也。無厭,將及我。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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