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依法由夫妻雙方負無限連帶責任,而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范疇,但由于其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經營一方享受了收益,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但其承擔的清償義務,應以收益中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為限,承擔的是有限清償責任,而非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婚后一方個人財產從事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原則上為一方的個人債務,但應由夫妻以收益的共同財產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