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法院立案后應該先通知被告,通知被告后才會通知原告,也就是說法院先是電話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上述都不能送達的情況下,最后采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采用登報的方式送達傳票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法律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傳票在審理期限內下達。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所以最長不能超過這個期限。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