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受理、審查、頒發使用登記證。
1、申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使用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備一定數量的持證作業人員,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內,填寫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攜帶有關資料到安全監察機構進行登記。
2、受理、審查: 安全監察機構對資料齊全,認為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并進行審查。在資料審查中,安全監察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實物檢查。審查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進行改正。
3、頒發使用登記證: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頒發使用登記證。因使用單位原因延長的時間,不包括在規定的時間內,但必須向申請單位說明原因。摘自《領導干部質量安全知識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