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現:
1、貿易術語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不具有約束性。貿易術語的適用完全以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愿為基礎,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貿易術語對于所適用的合同具有強制約束力。若貿易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時,即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對合同產生了強制性。若貿易雙方在合同中對所采用慣例的術語內容未作出明確規定,即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和仲裁機構會應用該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
3、貿易術語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對國際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不容忽視。
相關信息:
1、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示成交價格的構成和交貨條件,確定買賣雙方風險、責任、費用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2、合同性質即該合同屬于什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