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打人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致他人輕傷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輕傷或輕傷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尋釁報復打人者:
1、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2、致他人輕傷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輕傷或輕傷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凡持械打人者,分別按本款所列各項從重處分。
聚眾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劃者:
1.未造成后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參與聚眾打人或打群架者:
1、雖未動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態擴大者,給予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者,按本條第二款相應項所列處分的較重一級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