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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二、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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