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的規定:
1、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2、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3、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以外,不得停車;
4、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5、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6、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