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shè)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