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準。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不起訴、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釋放犯罪犯罪嫌疑人。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