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招標人可以如下處理:
1、在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后,招標人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向第二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或者選擇重新招標,解決標的項目的事宜。
2、招標人可追究棄標的中標人的法律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當中標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正當理由棄標的,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實踐中,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去后,中標人棄標的,該如何處理,最終仍是要看實際情況來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靈活應對,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招投標法》第60條規(guī)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