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該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執行。
在假釋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將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將原來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對新罪所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重新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如果犯罪分子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但還沒有構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送到原來執行的監獄收監。
如果沒有發生上述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由公安機關向犯罪分子和當地群眾、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公開宣告假釋期滿。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二條,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