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4)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宅基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范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之間可以流轉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不可以單獨轉讓、買賣、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