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保全是指在離婚訴訟提交之前,如果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或者隱匿財產等行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
以防自己分割財產的權利受到損失,同時財產保全之后,必須在十五日之內進行訴訟申請,否則財產保全措施自動失效。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