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關于“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可知,基本農田只能用于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于養殖業。
如果走正常程序如下:
1、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租用協議或意向協議;
2、視養殖場項目大小需向當地發改部門申請立項,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
3、在當地農業(畜牧)部門辦理相關生產手續;
4、在當地環境部門辦理環評手續,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等;
5、辦理相關立項手續后到當地國土部門辦理設施農用地使用手續,簽訂或繳納土地復墾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