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改名需要父母統一然后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
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戶口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更改姓名需要帶著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系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
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并提供所需資料,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經審批后即可改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