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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因此,會計離職沒有交接是犯法的。
《會計法》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會計法》于1985年首次頒發施行。1993年12月,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再次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由國家主席下令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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