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申請復審是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請求再次審查,專利局根據(jù)申請人的這一請求按規(guī)定裎序?qū)ι暾堖M行再審的制度。
2、申請人在提出復審時,應提出請求書,說明理由,并繳納復審費。
3、專利申請人在請求復審時,可以對原申請進行修改,但修改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4、專利的復審由專利復審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在收到復審請求后應將復審請求交原審查部門并提出意見。
5、專利復審委員會經(jīng)審査認為原來的決定是正確的,應作出駁回復審請求的決定,申請人對此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申請人有關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請求作出的塊定則是終局的,申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專利法》第41條規(guī)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向?qū)@麖蛯徫瘑T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