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有11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行為;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行為;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行為;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