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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規定,違約賠償數額的確定因素有:
一.時間點,要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二.損失的最高額,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為上限;
三.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后果,此外,要注意違約方的主觀惡意程度及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獲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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