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到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的征收范圍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二房產稅的優惠(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條例》第六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