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否在場,不是判斷遺囑有效的必要條件,立遺囑不需要子女在場,即使一個子女都不在場,只要遺囑人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zhì)要件即可。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chǎn)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當所立遺囑需要見證人時,我國《繼承法》對見證人作了限制,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證人。綜上所述,立遺囑不需要所有子女都在場,可以一個子女都不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