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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中華民族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侵犯學生的人身權利,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2、處理措施: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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