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習期間受傷無法進行工傷認定,進而通過工傷解決糾紛。
2、從法律角度看,學生實習階段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實習學生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但是,實習生不適用工傷并不意味著“傷了白傷”,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損害賠償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實習期間,由公司對學生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雇傭關系,所以,受傷的學生應該向公司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