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