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職務簡稱撤職,指解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現(xiàn)任職務;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有嚴重錯誤或違法亂紀,不適宜擔任現(xiàn)行職務時,由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予以撤職;
撤消職務是一種行政處分,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一種重要監(jiān)督手段;
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撤銷個別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政府秘書長、廳長等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