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各自獨立是現代社會越來越普及的做法,說明了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了解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