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宣傳的處罰依據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對違反該規定的,根據第二十四條進行處罰,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