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和侵犯名譽權的主要區(qū)別:
1、主體不同。侵害名譽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誹謗罪的犯罪主體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主觀方面不同。侵害名譽權的主觀過錯,故意、過失均可構成。誹謗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3、行為方式不同。構成誹謗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是比較嚴重的,因此不再被認為是普通的侵害名譽權的方式;
4、危害后果不同。誹謗罪的危害結果,是對社會構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還遠未達到這樣的程度。
【法律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