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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職是在公務員法中存在的,就是在不改變干部行政關系的前提下,委以具體的職務到其他地方,培養鍛煉的一種臨時性的任職行為。也就是說,掛職一般是到基層鍛煉,大部分會給一個基層副職,很少會給正職。因為掛職干部不穩定,可能會被派去掛職,這是說明表現比較好,有較好的工作能力,有培養前途。
法律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條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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