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配偶之離婚請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需要綜合考慮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婚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