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1、注意管轄法院。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訴訟。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1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