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如果你經鑒定損失在2000元,很難被立為刑事案件,只能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從重處罰。
如果無因砸了你的車,可以按尋釁滋事要求公安部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