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過招標程序承包建筑工程。招標的程序為:招標人的準備工作、建筑資格的預審、招標文件的編制、資格預審公告的發布、資格預審、招標文件的銷售和答疑、補遺、投標文件的接受、評標專家的選擇、開標、評標、授標,簽發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最后再退還投標保證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人應該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發出招標公告,并且還要提供包含主要的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的投標文件,以及開標、評標和授標的相關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