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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應當進行分。夫妻只能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分割一方的婚前財產,除非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婚后夫妻共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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