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救濟途徑:
1、獲得不立案的書面通知后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2、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