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以下一類或者幾類區域、場所:
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禁止進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周邊地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其他確有必要禁止進入的區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