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筑場地覆蓋層厚度和土層等效剪切波速等因素,按有關規定對建設場地所做的分類。用以反映不同場地條件對基巖地震震動的綜合放大效應。場地的類別分為四類,分別是Ⅰ、Ⅱ、Ⅲ、Ⅳ類,其中Ⅰ類分為Ⅰ0、Ⅰ1兩個亞類。具體的分類規定可以參照《建筑抗震設計規范》4.1.6條規定。
根據《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年版4.1.6條:建筑場地的類別劃分,應以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為準。同時4.1.6條具體規定了根據“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雙參數劃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等四個類別的定值范圍(其中Ⅰ類可分為Ⅰo、Ⅰ1兩個亞類)。這是與GBJ11-89規范的一個明顯區別(GBJ11-89第3.1.5條規定:建設場地的類別,應根據建筑場地土類型和場地覆蓋層厚度劃分為四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