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離婚撫養權的判決,法院一般會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對于10周歲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撫養還是由母撫養,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同意。
2、應考慮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孩子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感情因素等。
3、應考慮不能生育或再婚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4、在父母雙方條件都一致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較強的一方承擔撫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