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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屋單方出售的,主要看第三人取得房屋是不是善意取得的,如果善意取得的,買賣行為一般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2項規(guī)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yīng)當(dāng)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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