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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必須通知債權人,可以通知債務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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