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完善的廢舊鉛酸蓄電池回收渠道。從事鉛酸蓄電池修理和拆解的單位,不得自行解體回收的廢舊鉛酸蓄電池;不準將稀硫酸(電解液)倒入下水道、河道和土壤中;不準露天堆放,以防雨水沖刷使鉛酸等有害物質流入水體和土壤。
2、加強轉運管理。提倡并推廣使用托盤包裝運輸。
3、對再生鉛加工企業實施許可證制。凡規模以下和污染物排放達不到標準的企業一律關閉。
4、鼓勵再生鉛加工企業展開跨地區聯合、兼并、資產重組,提高行業集中度。
5、鼓勵投資建設年加工處理5萬噸以上廢舊鉛酸蓄電池、采用或引進無污染再生鉛加工技術和設備,選址合理的再生鉛加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