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是:
1、客體上,是對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侵犯。
2、客觀上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導致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本罪只能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
4、本罪屬于過失犯罪,故意的話不能成立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